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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是中介服务性企业,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拍卖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委托人”是指委托本行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拍卖标的”是指被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人”是指佛山市南海海兴拍卖行:“竞买人”是指参与竞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拍卖活动实行公开竞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由报价,价高者得。

第二章  拍卖人
第五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扦,依法进行拍卖。
第六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七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八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拍卖人不得将拍卖标的再委托他人拍卖。
第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并代保管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 拍卖人有权收取拍卖佣金,并可在委托人不支付拍卖的佣金时,对其代保管的拍卖标的行使留置权。
第十二条 拍卖人对于拍卖标的的权属有怀疑,或对于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不确定的,拍卖人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回拍卖标的。

第三章  拍卖标的
第十三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委托人和竞买人
第十六条  委托人对拍卖标的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否则由此造成买受人损失或引起诉讼纠纷的,应负责赔偿本行及买受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七条  委托人有权取得拍卖标的的价款。委托人依法交付了拍卖标的而没有或未能及时收回价款,可向拍卖人索赔。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书面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有权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格出售拍卖标的。
第十九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当一拍卖人指出拍卖标的的来源及其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否则,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由于拒不交付或延迟交付拍卖标的而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竟买人须拥有相应的资金;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理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的应价高于其应价时,其应价即失去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按成交价款一定比例支付佣金。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依法取得拍卖标的。买受人依法支付了价款而没有取得拍卖标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的责任。买受人未按约定领受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二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标的再行拍卖的,再行拍卖支出的费用由原买受人承担,如再拍卖的价款少于原拍卖的价款,其差额由原买受人补足。

第五章  拍卖方式
第三十条  以举行拍卖会的方式公开竞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确认后,拍卖成立。
第三十一条  根据拍卖标的的性质,经委托人与拍卖人协商可采取下列拍卖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拍卖:一、增价拍卖。拍卖师从起拍价开始向上报价,竞买人若应价,必须举号牌或举牌的同时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价格,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有比其更高应价时,其应价自然失效,拍卖师在最后应价的基础上三声报价仍无人应价时,便敲槌拍定,以示成交(但报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不能成交)二、减价拍卖。拍卖师从起拍价向下叫价,竞买人若应价必须举牌,拍卖师以第一位举牌的竞买人作为买受人,敲槌拍定以示成交。三、根据拍卖物的性质和拍卖委托人的意愿,拍卖人可以进行投标拍卖,即事先由拍卖人公布标的的有关情况,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应价密封寄送给拍卖人,由拍卖人按期当众开标,拍卖标的由最高应价者竞得。

第六章  拍卖程序
第三十二条  委托拍卖须一拍卖人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单位: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拍卖标的权属的证明文件及拍卖标的详尽资料;木行要求出具的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进行审查后,双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其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存放地;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标的的交付方式;
五、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七、拍卖方式、时问、地点;
八、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签约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一、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应在进行拍卖七日前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日期、地点: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  地点;
四、竟买人的条件及参与竞买需办理的手续;
五、拍卖方式;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告期间。允许看样及索取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须向拍卖人提交下列证明又件
一、个人:有效身份证:
二、单位: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有限定竟买条件的资质证u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后反给竞买证。  
第二十八条  拍卖人在公告确定的时问、地点进行拍卖  。  
第三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王意事项。拍卖师落糙确认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文》。?  
第四十条  除即阶台清标的的价款者外,买受人必须当日交付成交额与佣金合计款20%的定金,余款在七个工作日内付清,拍卖另有约定的,依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一而中止:
一  拍卖标的的处分权发生争议并上人大法院或仲裁机关发出中止拍卖书面通知的;
二、委托人要求中止拍卖程序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卖活动暂不能进行的;
四、其他约定可以中止拍卖程序事件友生的;
中止拍卖程序事由消失,拍卖继续进。
第四十二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一、拍卖标的无人认购;
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没有处分权。
三、拍卖标的在拍卖成交之前灭失;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卖程序不能进行;
五、其他约定可以终止拍卖程序的事由发生。
拍卖程序终止后,拍卖标的需再行拍卖的,需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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